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峡江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切实解决峡江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为依据,结合本县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际,进行编制。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的是家庭收入标准分别在本县最低生活保障线家庭人均年收入6432元内(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家庭人均年收入6927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内,且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15 平方米以下的水边镇及巴邱镇城镇户籍居民家庭。
第四条 本规划是落实城市住房建设发展规划的重要手段,是2010—2012年期间解决峡江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及无房户住房困难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本规划的规划区域为水边镇、巴邱镇,规划期限为2010年至2012年。
第六条 规划期限内,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为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计划,其相关的政策规定应与本规划协调一致。
第七条 本规划坚持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目的,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
第八条 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规划的有关要求及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包括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租赁补贴、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与资金安排等在内的住房保障年度计划,经县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和附表。
第二章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状与住房需求预测
第十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状
据调查,2009年峡江县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居民总户数2.3万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9896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5.98平方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2940元/人.年。
据统计,2009年峡江城镇户籍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在 6432元(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以下的低收入家庭有1065 户;人均年收入在6927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以下的低收入家庭有365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有 2246户(其中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1706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540户)。
第十一条 住房保障情况
截至2009 年底,峡江县中心城区共建成保障性住房453套,建筑面积2.47万平方米,累计解决廉租住房家庭 1150户(其中货币补贴943户,实物配租 207 户)。
第十二条 住房保障需求预侧
根据“十一五”期间峡江住房保障需求预测,2010 年全县常住城区人口5万人,户籍人口8万人,其中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约0.17万户。
依据规划目标与要求,规划期内,应建设保障性住房608套,建筑面积3.048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8套,0.048万平方米;廉租住房600套,3万平方米。
第三章 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方式
多途径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促进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多元化。建设方式主要包括:1、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2、鼓励企业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 3、在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4、政府依法没收的可以用于居住的住房;5、政府向社会统一购租住房以及援建等多渠道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建筑标准
规划期内,在满足住宅基本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严格限制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凡新审批、新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 60平方米,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 50 平方米。
第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渠道指引
规划期内,建设经济适用住房8套,全部由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
建设廉租住房600套,其中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500套,在普通商品住宅小区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配建 50 套,其他途径筹集50套。
第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指引
规划期内,每一年度各类保障性住房实际建设规模,应根据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的需要进行调整,并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报县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2010 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8套,建筑面积1.548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房8套,建筑面积0.048万平方米;廉租住房300套,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
2011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套,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全部为廉租住房。
2012年不再建设保障性住房。
第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区域指引
峡江新建的保障性住房重点安排在水边镇、巴邱镇等范围新增的二、三类住房建设项目用地上,并对这些区域在土地供应、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八条 租赁补贴总量与标准
规划期内,预计以货币补贴方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居民家庭有1706户,补贴的总金额约423.77万元。计划人均配租面积为13.3平方米,居民家庭最高配租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5平方米。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租赁补贴年度指引
规划期内,将平均每年对1706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租赁补贴,每一年度租赁补贴数量及标准,应根据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的需要进行调整,并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年度租赁补贴计划,报县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2010 年租赁补贴1706户,合计141.2568万元。
2011年租赁补贴1706户,合计141.2568万元。
2012年租赁补贴1706户,合计141.2568万元。
第四章 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第二十条 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总量
规划期内,峡江保障性住房用地总量为23亩,包括新增土地和存量土地,其中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用地需求总量分别为0.36亩和22.64亩。
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用地指导思想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为切实保证土地供应,国土部门应根据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计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加快办理用地手续。
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力度。
第二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用地年度指引
规划期内,每一年度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实际供应规模,应根据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需求变化进行调整,并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相应的年度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报县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2010年,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11.61亩,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0.36亩,廉租住房用地11.25亩。
2011年,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11.39亩,全部为廉租住房用地。
2012年不建保障性住房,不安排建设用地。
第二十三条 住房保障资金总额
规划期内,预计峡江住房保障资金总需求为3776.57万元,其中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3352.8万元,租赁补贴资金423.77万元。
第二十四条 住房保障资金筹措集道
规划期内,峡江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应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其来源包括:1、国家、省财政部门拨付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专项资金;2、全县年度土地出让的10%净收益;3、租售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4、社会捐赠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5、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社会资金;6、经县政府批准可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五条 住房保障资金年度指引
规划期内,每一年度住房保障资金实际供应总额,应根据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需求变化进行调整,由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年度住房保障资金供应计划,报县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县直各单位、各部门及水边镇、巴邱镇人民政府应共同努力,积极配合,确保资金的及时拨付与到位,保证房屋建设的顺利实施。
2010 年,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预计支出1844.0568万元,其中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52.8万元,廉租住房建设资金1650万元,租赁补贴资金141.2568万元;
2011年,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预计支出1791.2568万元,其中廉租住房建设资金1650万元,租赁补贴资金141.2568万元。
2012年,全县保障性住房预计支出141.2568万元,全部为租赁补贴资金。
第五章 政策与措施
第二十六条 住房保障工作的基本原则
规划期内,峡江住房保障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立足公平、公正、公开,兼顾效率原则;2、政府统一规划、统筹保障原则;3、住房建设节能环保、循环发展原则;4、建设、分配、销售与管理并进原则;5、适时调整保障政策,分层次、立体化覆盖原则;6、保障制度体系化原则。
第二十七条 住房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
规划期内,建立健全以面向县城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家庭为主的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体系和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与上述制度配套的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保障性住房管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资格认证、保障性住房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等制度体系。
第二十八条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加强住房保障政策研究,强化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多渠道增加政策性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居住功能与质量,加大保障性住房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合理确定租售比例,适当扩大住房保障规模
规划期内,峡江住房保障应贯彻“租售并举”的原则。确定合理的租售比例,保持一定量的经济适用房出售,能使建设资金尽快回笼,微利部分可以补贴租赁性质的保障性住房,而租赁性质的保障性住房能够较好的解决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加快流通速度,从而达到住房保障资源的循环利用,充分利用有限的住房资源满足更多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第三十条 完善住房保障管理机制
理顺和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峡江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建立高层次的住房保障工作领导机制,充实和加强住房保障日常工作机构,健全建设、国土、房管、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监察等多部门协调机制。
第三十一条 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健全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档案,努力实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档案的信息化,构建住房保障对象、资金、建设、运行等具体的数据库和住房保障信息化综合应用平台,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的信息化应用机制,优化配置住房保障资源,为住房保障工作的开展提供重要的信息化保障。
第三十二条 建立住房保障的成效监察机制
强化各部门住房保障职能,提高对住房保障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应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从解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履行好政府职责,把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抓紧抓好。
建立住房保障的成效监察机制,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对县各相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进行年度考核,建立有效的考核监察奖惩制度。
第三十三条 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社会监督与宣传
加强住房保障宣传工作,扩大住房保障工作的透明度,增强公众对住房保障的理解;加强公众参与,更好的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增强公众的可接受性和影响力;建立主管部门与公众间的交流平台和审批后的公示制度;建立住房保障动态监测体系的公开查询制度。
第六章 实施机制
第三十四条 落实规划实施的责任,建立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的实施分级负责制,各相关部门应强化并分解本单位落实规划的具体责任,不断提高规划的实施效率。
第三十五条 发挥年度计划的调控作用
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提出的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指标、保障资金安排、规划许可和土地出让,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